上海外商投资公司迁进(出)的申报条件为上海外商投资注册公司为依法成立。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迁进(出)上海市的审批程序如下:
一、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迁进(出)所需材料
(一)迁进
1、原审批机关同意迁出的批复(原件);
2、上海外商投资公司依法成立的全套文件;
3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上述材料一式三份
(二)迁出
1、上海外商投资公司关于迁出的请示及主管部门或镇同意迁出的意见(原件);
2、企业董事会决议(原件);
3、有租赁事项的需提供企业同迁出地企业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书;
4、企业迁进地外经委同意迁进批复或同意接受函(原件);
5、企业迁出地的工商、税务、财政、外管、金融、海关等部门同意迁出的意见;
6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上述材料一式三份
四、办事程序
受理→协调→审批→发文(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)